小明是一家科技公司的工程師,一天小明的老闆約談小明,告知因為業務緊縮,必須進行裁員,因此要求小明自動離職,也不願意給付資遣費和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。小明不願意自動離職,在與老闆力爭之後,老闆提出以資遣的方式請小明離職,但是因為公司財務困難,所以必須在兩個月以後才能給付資遣費,而且以小明沒有完成交接為由,拒絕發出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,小明該怎麼保障自己的權利?

小明很想大聲的問:

Q1:老闆可以要求小明自動離職嗎?在什麼情況下,雇主可以要求勞工離職?

   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1條和12條的規定,雇主可以符合第11條的規定情形下預告終止勞動契約,或是在有第12條的重大違規的情形下,開除勞工。其他情形下是不能任意要求勞工離職的。

Q2:老闆要資遣小明,應該要負擔哪些義務?

    如果雇主依照勞基法第11條規定要資遣勞工,必需在一定期間內預告勞工,讓勞工有足夠的機會外出謀職,一週可以申請兩天的謀職假,而雇主必需准予謀職假,並且照常給付薪水。雇主還必需依照勞基法第17條規定給付資遣費,如果雇主不給預告期間的話,就必需把預告期間的工資一併給付給勞工。

Q3:老闆可以積欠資遣費不付嗎?資遣費要怎麼計算?

     依照勞基法第17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的規定,有不同的資遣費計算方式,大部分的勞工現在都是採用退休金新制,因此每工作滿一年,可以得到半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,最高可發六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。如果是採用舊制退休金規定的勞工,則是每滿一年就發給一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。按照前揭規定,資遣費必需在離職30天內發給,如果雇主沒有在期限規定內給付資遣費,法院會下3萬元以下的罰金判決(刑事責任)。勞工可以向各地勞工局申請調解,若調解不成,可以請求勞工局主動移送,或是由勞工向地檢署告發。

Q4:老闆可以以交接不清為藉口,拒絕出具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嗎?

    雇主資遣勞工,必需出具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,讓勞工可以向政府請領失業給付,不能以交接不清為藉口,拒絕出具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。如果勞工拿不到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,可以向勞工局申請調解,若調解不成立,再由勞工局主動發給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,就可以請領失業給付。

Q5:如果老闆是惡意資遣,小明可以拒絕接受嗎?

    雇主不符合勞基法第11條規定而欲資遣或開除勞工,勞工可以不予接受,而採取適當的法律行動。

Q6:小明拒絕接受資遣,應該採取哪些法律行動?

    勞工可以在收到解雇通知後30日內寄發存證信函,主張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。勞工若希望繼續留在原公司工作,則必需在雇主通知離職日起,繼續到原單位報到並請求提供勞務,這個行為必需留下證據,例如拍照存證、打卡、進入辦公座位、實際提供勞務等,並且建議要持續兩、三天,而且現場最好有錄音錄影拍照存證。勞工可以先向各地勞工局申請調解,若調解不成立,勞工就可以依照自己的意願,提出請求資遣費的訴訟,或是提出確認雇傭關係存在的訴訟。若是經法院判決雙方雇用關係確實存在者,雇主必須給付勞工訴訟期間的薪資,也必須接受勞工回原公司工作。

Q7:小明想要得到法律的協助,該向哪些單位請求協助?

    目前針對勞資關係終止所引起的訴訟,勞委會已經委託法律扶助基金會辦理法律扶助,因此勞工朋友若遇有勞資糾紛,都可以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,只要案情符合規定,勞委會及法扶會就會提供法律扶助,由律師免費協助幫忙打官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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